•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豪美新材:董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董事 1 名。设
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
担任董事。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2 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责与授权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规则规定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贷款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