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管理
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管理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可持续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委员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新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根据本工作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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