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租赁等。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视为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方式为保证、质押或抵押。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规定程
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本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或使公司面临潜在损失风险的,公司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当事人赔偿损失。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款。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经审计)及最近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信息);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五)反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
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至少应包括:
(一)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个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二)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申请担保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债务合同;
(四)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本;
(五)如反担保方系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商标、专利等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的,应提供有关财产的权属证书;
(六)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
(七)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组织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