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将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且在再次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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