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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07 20:10:00 股吧网页版
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0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226-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

目 录

释 义...... 2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6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6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6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五、发行人上市以来的股本及其演变...... 10
六、发行人的业务...... 10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3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5
十、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5
十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6
十二、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取消前的监事会及规范运作...... 16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 17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8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8
十七、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8
十八、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8
十九、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9
二十、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20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豪美新材 指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指 发行人或其前身,视文意而定

豪美投资 指 广东豪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清远市豪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报告期 指 2022年 1 月 1 日至 2025年 9 月 30 日

“三会” 指 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统称,报告期内发行人曾设置
监事会

本次发行 指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公司章程》/发行人 指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指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容诚会计师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保荐人/国泰海通 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发行股票预案》 指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业务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
《适用意见》 指 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
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src.gov.cn/)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

查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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