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选 聘 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等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最近 3 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刑事、行政处罚;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通过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的,可以不再开展公开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一)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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