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以定期报告方式进行公告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三)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或拟发生的下列类型的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上述事项中,第(三)项第 4 目或者第 5 目发生前,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
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重大交易事项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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