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适应性原则: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组合投资优化原则: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四)风险可控原则:多层面跟踪分析,全方位过程控制,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以保证资金安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六)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零点零五元人民币,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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