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针对现货交易,为锁定采购成本和销售价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进行交易所场内期货与交易所场内外期权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花生、白糖、棕榈油、豆油”等期货期权及相关场外期权品种,以防范和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第五条 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仅限于进行以规避价格风险为目的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二)从事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三)公司应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商品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控制商品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公司或子公司可以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公司从事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若最高金额将超出已审批额度,须就拟超出部分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负责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审批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审查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三)公司期货业务小组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和风险控制;
(四)公司采购中心主要负责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定和业务操作;
(五)公司财务中心主要负责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划拨和会计处理结算、交易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以及档案保管;
(六)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对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评估与控制、合规性、交易真实性和准确性、信息披露进行审查;
(七)公司法务部主要负责对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八)公司证券部主要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期货业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财务中心、采购中心、内部审计机构、法务部、证券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及修订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采购中心商品套期保值方案建议,批准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方案;
(三)负责制订年度商品套期保值计划及交易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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