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规范总经理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董事兼任,但兼任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该聘任无效。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参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章 职权与义务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以外的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出售或者收购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及重大合同、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等交易事项;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为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和组织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总经理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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