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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主体,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派驻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五)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标准的重大交易和日常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其他重大事项等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上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义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备案。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
(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专项会议。
第八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与“日常交易”,包括:
(一)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 购买资产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1.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 提供或接受劳务;
3. 出售产品、商品;
4. 委托或受托销售;
5. 工程承包;
6.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重大交易”的规定。
第九条 重大交易中,对外投资及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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