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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促进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工作的有效进行,做到审计工作事前准备、审计过程执行到位、审计事项后续改进的全面开展,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 2 名,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成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检查评估一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发表专项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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