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
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
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因与某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而形成前款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前述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者除外。
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5、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四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出售资产或进行资产置换;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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