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作出承诺的,减持股份时应当严格履行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等)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 1),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 2),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和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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