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广大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
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八)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十二)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五)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未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和公司以外的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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