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与议事规则做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总裁班子由以下人员组成: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与解聘。
第五条 公司总裁除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承担管理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和总裁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条 公司总裁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二章 总裁任职资格
第八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具备企业发展战略的规划、设计能力,统领公司员工和经营业务的综合管理能力和较强的社会关系协调、公关能力。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裁,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裁。
第三章 职 权
第一节 总裁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财务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使用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组织制定公司具体管理规章和各部门岗位责任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解聘和工作安排;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签发公司日常业务、财务和管理文件;
(十二)在董事会委托权限内,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有关事宜;
(十三)审议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及资产出售;
(十四)审议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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