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
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工作。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十)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
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交易所,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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