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可能对公司
股票、债券及衍生品价格或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证监会和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相关备查文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本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超过 50%的公
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真实原则: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原则: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原则: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相关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原则: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的信息
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会
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
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人员、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
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计划。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安排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负责人。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保持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
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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