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重庆顺博铝合金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重庆顺博铝合金有限公司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300万股,于2020年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一)中文全称: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文简称:顺博合金
(三)英文全称:Chongqing Shunbo Aluminum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合川区草街拓展园区
邮政编码:40151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9,436,836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生产经营,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铝合金锭,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批发、零售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建材,工业硅;货物进出口;废旧金属回收,普通货运(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35名,发起人以各自持有的重庆顺博铝合金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并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股份数量(万股) 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王增潮 7356.2 33.14% 净资产 2013.6.4
2 王真见 7051.2 31.76% 净资产 2013.6.4
3 王 启 1844.6 8.31% 净资产 20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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