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重庆顺博铝
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外汇衍生品交易及募集资金投资,该等事项由各专项制度进行规定。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一年以下的投资, 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政府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
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批准: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当购买或者出售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九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
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