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有一名独立
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审计委员会委员任
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委员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审计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但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时除外。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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