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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4 18:29:01 股吧网页版
顺博合金: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5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 于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重 庆 源 伟 律 师 事 务 所

CHONGQING YUANWEI LAW FIRM

中国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太平洋广场 B 座 18 楼 400015

18th Floor, Pacific Place B, Shangqingsi Road, Yuzhong district, Chongqing 400015 China

电话 Tel: (023)63605296 传真 Fax: (023) 63632775

电邮 Email: cqywlaw@163.com

2026 年 1 月

目录

声明事项 ......2
正文 ......4

一、《问询函》问题 1 ......4

二、《问询函》问题 2 ......21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依据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
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出具了《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
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及《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出具的审核函〔2025〕120064 号《关
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问询函》中需要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并据此出具《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回复《问询函》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对《问询函》的回复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并保证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是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或相符的。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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