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9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 于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重 庆 源 伟 律 师 事 务 所
CHONGQING YUANWEI LAW FIRM
中国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太平洋广场 B 座 18 楼 400015
18th Floor, Pacific Place B, Shangqingsi Road, Yuzhong district, Chongqing 400015 China
电话 Tel: (023)63605296 传真 Fax: (023) 63632775
电邮 Email: cqywlaw@163.com
2026 年 3 月
目录
正文 ......4
一、《问询函》回复更新 ......4
二、本次拟募集资金调整的相关事项 ......2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33
四、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 ......37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开展核查工作,就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出具了《重庆源伟律师事务
所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及《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5 年 12 月 25 日出具的审核函〔2025〕120064 号《关
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
称《问询函》),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出具了《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顺
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现的发行人发生的重大变化事项进行查验,根据查验情况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的含义相同。本所根据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
的变化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事项做了进一步核查,并补充了工作底稿,现补充说明并发表意见如下(楷体(加粗)字体为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改、补充的内容)。
正文
一、《问询函》回复更新
(一)《问询函》问题 1-(6)更新
说明各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整改措施及有效性,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防范后续再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的措施,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回复:
报告期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数据统计、税务、食品安全及海关方面受到行政处罚,各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整改措施及有效性,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1第十一条的规定,为防范后续再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的措施,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的具体情况如下:
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