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任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下列事项:
(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薪酬标准、分配机制、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方案,明确薪酬的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绩效考核;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根据岗位履职特点差异化设置,薪酬构成与标准兼顾规范性与灵活性,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评价紧密关联。
第十条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确定如下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薪酬构成及标准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董事会提出议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季发放。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及标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董事)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按照其所任工作岗位及工作职责领取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职级和履职情况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但经股东会批准,可对其另行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通过限制性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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