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四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邮编: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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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劲仔食品”)的委托,作为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三)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录
目录......3
正文......4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4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4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7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8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表决安排......9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9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一致行动关系认定......9
八、结论意见......10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劲仔食品系于2018年7月26日由湖南省华文食品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39号)批准和深交所《关于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834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20年9月14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劲仔食品”,股票代码“003000”。
根据劲仔食品现持有的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600559532577G”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为周劲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089.4159万元,经营范围为“食品的开发、生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销售,自营、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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