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和明确、
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保证其内容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除特别说明外,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湖南证监局。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不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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