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2
第三章 投资协议的签署与实施......4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4
第五章 法律责任......5
第六章 附 则......5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长期股权投资,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通过合资、合作、收购与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行为;
(二)风险类投资,指公司购入股票、债权、债券、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投资行为;
(三)不动产投资;
(四)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五)其他以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投资行为。
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
第四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交易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以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宜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七条 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宏观监控,对投资事项有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集、存档。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投资的财务职能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将协助办理相关事务。
第八条 公司经理层或相关职能部门对潜在投资机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有关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关注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提出项目建议。投资项目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提交总经理决策,或者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涉及投资决策权限要求,由公司经理层或相关职能部门上报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审批机关。
对于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经理层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将编制的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董事会、股东会,由董事会、股东会依据其议事规则进行讨论、审议后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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