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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岩大地: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1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2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5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8
第六章 股东会记录......13
第七章 附 则......14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股东会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

第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二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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