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一、《公司章程》全文统一调整
1、全文统一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相应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行使。条款中仅删除“监事会”或“监事”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2、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条款中仅作此调整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3、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章节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及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部分大写中文数字替换成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二、《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条款
原公司章程条款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内容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26,334,151 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76,661,568 元人民币。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专业承包;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对外承包工程;工程和技术研究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探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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