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如下内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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