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二零二五年八月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监
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遵循客观
性、政策性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对本公司及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
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
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
专职。
第十条 公司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三人从事内部审计工
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职称。
其他内部审计成员应至少具备会计、法律、管理或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专业等任一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
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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