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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岩大地: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
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披露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作出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及通信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
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上市规则》4.4.4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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