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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3 19:08:47 股吧网页版
壶化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文中另有简称、注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壶化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指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指

法》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指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 指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即公司管理人员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 修
《试点指导意见》 指

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指

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数值如不能进行整除的,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

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本所律师作为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以及所作的陈述和声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
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根据壶化股份的公告文件,壶化股份系2013年10月由山西壶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9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66号)核准并经深交所同意,壶化股份股票在深交所上市,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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