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规范提名委员会内部运作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非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非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批准产生。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履行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当主任委员因客观原因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未在合理期限内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通过协商方式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连任。委员非因法
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非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非职工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非职工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1)提名或者任免非职工董事;(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提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或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非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须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法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名或任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公司应当提供提名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其他资源。
第四章 工作程序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非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三条 非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或聘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非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能需求、专业背景要求等具体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内部或通过人才市场等多种途径广泛搜寻符合本公司非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选资料,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三)提名人向董事会提出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之前,需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非职工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四)非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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