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在《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忠实、勤勉履职,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公室),证券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处理公司证券事务和董事会日常事务等。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及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在被提名时,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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