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信息披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备案及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备案、建档和归档以及向监管部门报备。
公司各责任单位(包括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在其职权及业务范围内,及时收集、整理涉及本部门(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向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公室)报送,相互配合、共同协作完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内幕信息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属于内幕信息的重大事件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交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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