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各分支机构和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保证其提供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其报告行为及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日常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2、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有)、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3、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的本条第(二)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交易发生前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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