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以下统称“被审计对象”)。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对前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公司应充分提供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被审计对象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内部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设置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置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全面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办理审计事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若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存在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职的利害关系,应主动向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回避。
被审计对象认为内部审计人员存在前款所述应回避情形的,有权向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委员会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是否成立,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报请审计委员会决定。
内部审计人员对其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制度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依法履职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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