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包括外部董事和内部董事,其中,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是指公司员工担任并且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薪酬分配兼顾责任、风险与收益,确保薪酬水平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职责和贡献相适应。
(二)竞争性原则。参照同行业或同地区类似上市公司标准等,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建立在行业内具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
(三)激励性原则。薪酬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个人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及绩效表现紧密挂钩,强化激励与约束的统一性。
(四)持续性原则。薪酬的确定必须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和整体效益相适应,引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注公司长期价值创造和可持续发展。
(五)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当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四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内部董事(包括职工董事):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其薪酬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岗位,依据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2、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经股东会另行批准的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列席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独立董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列席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第十二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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