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 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申
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向证券事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以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保密承诺函》;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应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
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
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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