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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8:43:34 股吧网页版
竞业达: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七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子公
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八条 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
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 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
任何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约定主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十二条 经办部门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十三条 经办部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经办部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贷款企业具体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经办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和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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