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0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 ZB1126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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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专项鉴证报告 1-2
二、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 1-3
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ZB11267号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真科技”)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直真科技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上述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
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直真科技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直真科技编制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直真科技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直真科技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上海 2026 年 5 月 19 日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截至 2026年 3 月 31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86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不超过 35 名(含本数)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30,546,000 股(含本数)股票,本次实际向 15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7,754,442 股,每股发行价 37.28 元,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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