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植德(证)字[2025]029-14号
二〇二五年六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12th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
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植德(证)字[2025] 029-14号
致: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前述文件合称“已出具法律文件”)。
针对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事项,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出具法律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已出具法律文件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已出具法律文件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会议文件资料、发行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发行人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4 年 6 月 24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为自发行人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即上述有效期 2025 年 6 月
23 日届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资料、发行人发布的相关公告,鉴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届满,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