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管理职能,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重要业务的合法、合规性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以下简称“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能。
第五条 内审部应配备与公司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
“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
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必要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等审计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对其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有关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打击报复。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实行回避
原则。
第十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和公司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六)内审部执行审计业务除了日常的年度财务审计(常规审计)以外,还可以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指派进行临时审计,并可以对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的工作权限:
(一)要求提供资料权: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有关决算报表、文件及相关资料;
(二)检查权:有权审查被审计部门的各种凭证、账册、报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有权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调查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处理建议权:有权对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的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处理建议;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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