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5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职权范围、任职程序和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从事证券、金融、法律、财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四)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担任:
(一)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上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工作。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十)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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