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5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
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价格或生产经营活
动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
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相关备查文件送达证券
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简明清晰,便于理解,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公司应当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
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的披露信
息,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未经董事会许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
以口头、书面、互联网等任何方式对外发布信息,不得对外发布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本制度第十九条所规定的重大
事件;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的重
大事件所涉信息;
(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内幕信息;
(四)公司定期报告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
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相关内容;
(五)《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认定的内幕信息和其他保密信息;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和应当保
密的信息。
第八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应当设
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督促公司
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
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亦不得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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