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会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会会议的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股东会有权在任期届满前解除公司董事职务。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 除公司《重大交易决策制度》另有规定的,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的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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