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地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咨询公司”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工程咨询公司 100%股权,工程咨询公司已取得开展业务所需的相关资质,除此之外,不涉及立项、环保、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了进展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注册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工程咨询公司 100%股权,工程咨询公司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合法拥有标的资产,能实际控制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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