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8 23:10:57 股吧网页版
地铁设计: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1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设计”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 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 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本次回购注销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一) 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