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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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日久光电”)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下发了《关于江苏日
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20027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已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查,并据此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释义、简称,除非特别说明,依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
问题 2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中 60000.00 万元用于年产 600万平方米功能性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20000.00 万元拟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一分别新增 500 万平方米调光导电膜产能和 100 万平方米防反射膜产
能。计划总投资为 82200.00 万元,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投入 60000.00 万元,用于项目工程建设、设备购置等。公司生产过程包括涂布、贴合、溅射、覆膜、分切和包装等环节。公司将部分辅助工序委托外协厂商加工。
发行人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 46165.20 万
元,用于“年产 500 万平米 ITO 导电膜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项目。2022
年,公司将“研发中心项目”条件 3000.00 万元并调整至“年产 500 万平米 ITO 导
电膜建设项目”。报告期内调光导电膜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36.80%、33.69%、70.98%,高低方阻及其他导电膜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61.99%、73.05%、69.30%。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货币资金账面价值为 18,746.52 万元,以银
行存款为主。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18.49%、12.56%和 13.57%,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项目一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区别和联系、相关性及协同性,募集资金是否投向主业。如涉及新业务、新产品,进一步说明所需研发技术、所处研发阶段,是否存在试生产环节,如是,新产品是否已完成中试。(2)项目一与首发募投“年产 500 万平米 ITO 导电膜建设项目”的区别和联系。结合报告期内导电膜产能利用率,说明前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部分资产闲置或实际效益低于预期的情况及原因。(3)结合公司主要产品的现有产能、产量及产能利用率,同行业公司扩产情况等,说明项目一投入固定资产扩产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结合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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